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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的定义和分类

    (一)大气污染的天然源
    火山喷发:排放出H2S、CO2、CO、HF、SO2及火山灰等颗粒物
    森林火灾:排放出CO、CO2、SO2、NO2、HC等
    自然尘:风砂、土壤尘等
    森林植物释放:主要为萜烯类碳氢化合物。
    海浪飞沫颗粒物:主要为硫酸盐与亚硫酸盐
    在有些情况下,天然源比人为源更重要,据相关统计,全球氮排放的93%和硫氧化物排放中的60%来自于自然源。
    (二)人为污染源
    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大气的人为污染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燃料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物质。 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如石化企业排放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磷肥厂排放的氟化物;酸碱盐化工业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及各种酸性气体;钢铁工业在炼铁、炼钢、炼焦过程中排出粉尘、硫氧化物、氰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酚、苯类、烃类等。其污染物组成与工业企业性质密切相关。 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汽车、船舶、飞机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物质。 农业活动排放:田间施用农药时,一部分农药会以粉尘等颗粒物形式逸散到大气中,残留在作物体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挥发到大气中。进入大气的农药可以被悬浮的颗粒物吸收,并随气流向各地输送,造成大气农药污染。此外还有秸秆焚烧等。 中国已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制订国家和地区的“废气排放标准”,以减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主要的大气污染物
    1.气溶胶状态污染物
    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溶胶系指固体粒子、液体
    粒子或他们在气体介质中的悬浮体。直径约为从0.002-100微米大小的液滴或固态粒子。大气气溶胶中各种粒子按其粒径大小又可以分为
    (1)总悬浮颗粒物(TSP):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0微米一下的颗粒物,为大气质量评价中一个通用的重要污染指标。
    (2)飘尘: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的悬浮物质,其粒径通常小于10微米。
    (3)降尘:用降尘罐采集到的大气颗粒物,其粒径一般大于30微米。单位面积降尘可作为评价大气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4)可吸入粒子(IP、PM10):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议将IP定义为粒径10微米以下的粒子。
    (5)PM2.5(particulate matter):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2.气体状态污染物
    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一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大气中不仅含无机污染物,而且含有机污染物。
    (1)硫氧化合物:主要指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二氧化硫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其本身毒性不大,动物连续接触30ppm的SO2无明显的生理学影响。但是在大气中,尤其是在污染大气中SO2易被氧化成SO3,在于水分子结合形成硫酸分子,经过均相或非均相成核作用,形成硫酸气溶胶,并同时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硫酸盐。硫酸和硫酸盐可以形成硫酸烟雾和酸雨,造成较大危害。 大气中的SO2主要源于含硫燃料的燃烧过程,及硫化矿物石的焙烧、冶炼过程。火力发电厂、有色金属冶炼厂、硫酸厂、炼油厂和所有烧煤或油的工业锅炉、炉灶等都排放SO2烟气。
    (2)氮的氧化物:种类很多,是NO、NO2、N2O、NO3、N2O4、N2O5等氮氧化物的总称。造成大气污染的氮氧化物主要是指NO和NO2。大气中氮氧化物的人为源主要来自于燃料燃烧过程,其中2/3来自于汽车等流动源的排放。NOx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a.燃料型NOx:燃料中含有的氮的氧化物在燃烧过程中氧化生成NOx
    b.温度型NOx:燃烧是空气中的N2在高温(>2100℃)下氧化生成NOx
    其天然源主要为生物源,如机体腐烂。
    大气中的NOx最终转化为硝酸(HNO3),和硝酸盐微粒,经湿沉降和干沉降从大气中去除。
    (3)碳的氧化物
    a.一氧化碳(CO)
    人为源:主要在燃料不完全燃烧时产生,80%由汽车排出,此外还有森林火灾、农业废弃物焚烧。
    天然源:甲烷转化、海水中CO挥发、植物排放物转化、植物叶绿素的光解。
    CO全球性人为源和天然源排放量估算如下
  • 大气污染物和排放源

    大气污染的定义和分类

    (一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直接从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颗粒物等,它们又可分为反应物和非反应物,前者不稳定,在大气环境中常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或者作催化剂促进其他污染物之间的反应,后者则不发生反应或反应速度缓慢。
    二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是指由一次污染物在大气中互相作用经化学反应或光化学反应形成的与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完全不同的新的大气污染物,其毒性比一次污染物还强。
    最常见的二次污染物如硫酸及硫酸盐气溶胶、硝酸及硝酸盐气溶胶、臭氧、光化学氧化剂OX,以及许多不同寿命的活性中间物(又称自由基),如HO2、HO等。 方式二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 [2]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例如pm2.5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属于大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 大气污染的影响

    大气污染的影响

    大气污染是当前世界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污染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颗粒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
    氮氧化剂、光化学氧化剂等。对人类健康、工农业生产、器物材料、动植物生长、
    社会财产和全球环境等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大气污染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严峻的形势值得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 燃料的性质与分类

    燃料的性质与分类

    燃料油的自然属性
    燃料油是成品油的一种,广泛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炉和其它工业炉燃料。燃料油主要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的,其特点是粘度大,含非烃化合物、胶质、沥青质多。
    (1) 粘度
    粘度是燃料油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是划分燃料油等级的主要依据。它是对流动性阻抗能力的度量,它的大小表示燃料油的易流性、易泵送性和易雾化性能的好坏。
    对于高粘度的燃料油,一般需经预热,使粘度降至一定水平,然后进入燃烧器以使在喷嘴处易于喷散雾化。粘度的测定方法,表示方法很多。
    在英国常用雷氏粘度(Redwood Viscosity),美国惯用赛氏粘度(Saybolt Viscosity),
    欧洲大陆则往往使用恩氏粘度(Engler Viscosity),
    但各国正逐步更广泛地采用运动粘度(Kinemetic Viscosity),因其测定的准确度较上述诸法均高,且样品用量少,测定迅速。各种粘度间的换算通常可通过已预先制好的转换表查得近似值。 目前国内较常用的是40°C运动粘度(馏分型燃料油)和100°C运动粘度(残渣型燃料油)
    。我国过去的燃料油行业标准用恩氏粘度(80°C、100°C)作为质量控制指标,用80°C运动粘度来划分牌号。油品运动粘度是油品的动力粘度和密度的比值。运动粘度的单位是Stokes,即斯托克斯,简称斯。
    当流体的动力粘度为1泊,密度为1g/cm3时的运动粘度为1斯托克斯。CST是Centistokes的缩写,意思是厘斯,即1斯托克斯的百分之一。
    (2) 含硫量
    燃料油中的硫含量过高会引起金属设备腐蚀的和环境污染。根据含硫量的高低,燃料油可以划分为高硫、中硫、低硫燃料油。在石油的组分中除碳、氢外,
    硫是第三个主要组分,虽然在含量上远低于前两者,但是其含量仍然是很重要的一个指标。按含硫量的多少,燃料油一般又有低硫(LSFO)与高硫(HSFO)之分,前者含硫在1%以下,
    后者通常高达3.5%甚至4.5%或以上。另外还有低蜡油(Low Sulfur Waxy Residual缩写LSWR),含蜡量高有高倾点(如40至50°C)。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是高硫燃料油(HSFO)。
    (3) 密度
    为油品的质量(Mass)与具体积的比值。常用单位——克/立方厘米、千克/立方米或公砘/立方米等。由于体积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故密度不能脱离温度而独立存在。为便于比较,西方规定以15°C下之密度作为石油的标准密度。
    (4) 闪点
    是油品安全性的指标。油品在特定的标准条件下加热至某一温度,令由其表面逸出的蒸气刚够与周围的空气形成一可燃性混合物,当以一标准测试火源与该混合物接触时即会引致瞬时的闪火,
    此时油品的温度即定义为其闪点。其特点是火焰一闪即灭,达到闪点温度的油品尚未能提供足够的可燃蒸气以维持持续的燃烧,仅当其再行受热而达到另一更高的温度时,
    一旦与火源相遇方构成持续燃烧,此时的温度称燃点或着火点(Fire Point或Ignition Point)。虽然如此,但闪点已足以表征一油品着火燃烧的危险程度,习惯上也正是根据闪点对危险品进行分级。显然闪点愈低愈危险,愈高愈安全。 (5) 水分
    水分的存在会影响燃料油的凝点,随着含水量的增加,燃料油的凝点逐渐上升。此外,水分还会影响燃料机械的燃烧性能,可能会造成炉膛熄火、停炉等事故。
    (6) 灰分
    灰分是燃烧后剩余不能燃烧的部分,特别是催化裂化循环油和油浆渗入燃料油后,硅铝催化剂粉末会使泵、阀磨损加速。另外,灰分还会覆盖在锅炉受热面上,使传热性变坏。
    (7) 机械杂质
    机械杂质会堵塞过滤网,造成抽油泵磨损和喷油嘴堵塞,影响正常燃烧。
  • 大气污染物和排放源

    大气污染的定义和分类

    (一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直接从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颗粒物等,它们又可分为反应物和非反应物,前者不稳定,在大气环境中常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或者作催化剂促进其他污染物之间的反应,后者则不发生反应或反应速度缓慢。
    二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是指由一次污染物在大气中互相作用经化学反应或光化学反应形成的与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完全不同的新的大气污染物,其毒性比一次污染物还强。
    最常见的二次污染物如硫酸及硫酸盐气溶胶、硝酸及硝酸盐气溶胶、臭氧、光化学氧化剂OX,以及许多不同寿命的活性中间物(又称自由基),如HO2、HO等。 方式二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 [2]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例如pm2.5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属于大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 大气污染的影响

    大气污染的影响

    大气污染是当前世界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污染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颗粒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
    氮氧化剂、光化学氧化剂等。对人类健康、工农业生产、器物材料、动植物生长、
    社会财产和全球环境等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大气污染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严峻的形势值得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改善。
  •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及标准体系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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